“检察官,我现在特别后悔,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绝不再犯!”王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这样说。
10月8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住所地蓝旗镇某村委会,对一起非法狩猎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村民代表应邀参加。
在现场,检察官向王某某及在场人员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规定,明确指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随后,检察官宣读了对王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并强调这一决定是基于其未对野生动物造成严重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量。王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检察官作出永不再犯的承诺。
此外,检察官向王某某送达了《不起诉案件倡议书》,鼓励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王某某当即表示将自愿提供公益服务,现身说法向村民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治宣传。
为预防此类非法狩猎案件再次发生,检察官向现场人员开展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法治宣传活动。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配合检察机关、林业站等开展工作,通过召开联户代表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村民进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村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刑事检察部门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建议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对王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和带案普法,既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加深了被不起诉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省,又让普法走进乡村,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有力打造“不起诉”凤检新样本。
“检察官,我现在特别后悔,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绝不再犯!”王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这样说。
10月8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住所地蓝旗镇某村委会,对一起非法狩猎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村民代表应邀参加。
在现场,检察官向王某某及在场人员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规定,明确指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随后,检察官宣读了对王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并强调这一决定是基于其未对野生动物造成严重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量。王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检察官作出永不再犯的承诺。
此外,检察官向王某某送达了《不起诉案件倡议书》,鼓励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王某某当即表示将自愿提供公益服务,现身说法向村民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治宣传。
为预防此类非法狩猎案件再次发生,检察官向现场人员开展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法治宣传活动。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配合检察机关、林业站等开展工作,通过召开联户代表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村民进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村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刑事检察部门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建议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对王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和带案普法,既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加深了被不起诉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省,又让普法走进乡村,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有力打造“不起诉”凤检新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