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之际,恰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为深入宣传和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我们采取案例分享的方式,旨在深化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认识,有效预防和遏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201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某在凤城市某镇经营塑料制品厂。其在生产塑料颗粒过程中,违反环评要求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厂房后院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外排,致使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渗入土壤。经第三方检测,该厂非法排放的废水中含有石油类物质及汞、砷成分,造成周边土壤污染。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起诉张某,鉴于张某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例二:凤城某企业是丹东市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8月该企业实际负责人王某在明知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结果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生产,直接安排李某安装水泵、水管从河套抽水注入污水池中,稀释需要净化的污水,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直至2022年9月在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被发现。经第三方检测,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起诉该企业及负责人王某、李某,该企业及人员均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对该企业判处罚金5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未来,凤城检察院将一如既往地严格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进一步强化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惩治力度,运用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共同缔造美丽的家园。
值此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之际,恰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为深入宣传和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我们采取案例分享的方式,旨在深化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认识,有效预防和遏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201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某在凤城市某镇经营塑料制品厂。其在生产塑料颗粒过程中,违反环评要求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厂房后院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外排,致使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渗入土壤。经第三方检测,该厂非法排放的废水中含有石油类物质及汞、砷成分,造成周边土壤污染。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起诉张某,鉴于张某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例二:凤城某企业是丹东市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8月该企业实际负责人王某在明知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结果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生产,直接安排李某安装水泵、水管从河套抽水注入污水池中,稀释需要净化的污水,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直至2022年9月在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被发现。经第三方检测,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起诉该企业及负责人王某、李某,该企业及人员均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对该企业判处罚金5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未来,凤城检察院将一如既往地严格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进一步强化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惩治力度,运用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共同缔造美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