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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公开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19-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

 

    为了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倡导厉行节约,建设廉洁政府,改进工作作风,打造“阳光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预决算信息的透明度,不仅是构建公共财政的需要,也是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主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和理财行为的法定义务。

二、切实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为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负责本部门上述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二)公开时间和形式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集中公开预决算信息的要求,我单位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三)公开内容

    1、公开文件

  本制度随同本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2、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我单位应公开省本级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公开文件中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同时,我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3、文字说明

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4、决算公开

    原则上参照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

三、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要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我单位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每年都要对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出现问题要追究部门责任,并且责任到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部责任制,确保规范完成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本部门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各部门要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凤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凤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能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纳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

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279.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127.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52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279.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903.9万元;

2.项目支出376万元。

在支出预算2279.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87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1、相比2018年减少了一次性上划资金;2、部分人员转录至凤城市监察委,日常公用经费相比2018年有所调减。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87.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5.0万元、印刷费17.0万元、咨询费0.5万元、手续费0.5万元、电费20.0万元、邮电费16.0万元、取暖费29.2万元、物业管理费125.0万元、差旅费45.0万元、维修(护)费183.1万元、租赁赁费2.0万元、会议费1.6万元、培训费20.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被装购置费4.2万元、劳务费67.0万元、委托业务费10.0万元、工会经费12.5万元、福利费1.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0万元、其他交通费64.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4.6万元、办公设备购置5.0万元、专用设备购置112.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2019年凤城市检察院的采购支出为小规模采购,未达到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无大型采购支出。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51万元,比2018年减少15万元,下降22.7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持平。

2.公务接待费1万元,与2018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50万元,比2018年减少15万元,下降23.08%),比2018年减少15万元,下降22.73%。主要原因是无偿调拨至凤城市监察委3台车辆。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37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66

51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1

1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65

5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65

50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2024-12-09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

 

    为了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倡导厉行节约,建设廉洁政府,改进工作作风,打造“阳光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预决算信息的透明度,不仅是构建公共财政的需要,也是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主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和理财行为的法定义务。

二、切实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为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负责本部门上述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二)公开时间和形式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集中公开预决算信息的要求,我单位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三)公开内容

    1、公开文件

  本制度随同本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2、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我单位应公开省本级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公开文件中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同时,我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3、文字说明

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4、决算公开

    原则上参照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

三、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要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我单位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每年都要对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出现问题要追究部门责任,并且责任到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部责任制,确保规范完成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本部门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各部门要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凤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凤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能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纳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

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279.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127.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52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279.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903.9万元;

2.项目支出376万元。

在支出预算2279.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87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1、相比2018年减少了一次性上划资金;2、部分人员转录至凤城市监察委,日常公用经费相比2018年有所调减。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87.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5.0万元、印刷费17.0万元、咨询费0.5万元、手续费0.5万元、电费20.0万元、邮电费16.0万元、取暖费29.2万元、物业管理费125.0万元、差旅费45.0万元、维修(护)费183.1万元、租赁赁费2.0万元、会议费1.6万元、培训费20.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被装购置费4.2万元、劳务费67.0万元、委托业务费10.0万元、工会经费12.5万元、福利费1.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0万元、其他交通费64.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4.6万元、办公设备购置5.0万元、专用设备购置112.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2019年凤城市检察院的采购支出为小规模采购,未达到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无大型采购支出。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51万元,比2018年减少15万元,下降22.7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持平。

2.公务接待费1万元,与2018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50万元,比2018年减少15万元,下降23.08%),比2018年减少15万元,下降22.73%。主要原因是无偿调拨至凤城市监察委3台车辆。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37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凤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2019年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66

51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1

1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65

5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65

50